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校园道德风尚,培养合格社会公民和有用人才,确保学生的安全,把管理育人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对学生违纪事件要“以防为主,措施在先,落在实处,事实明析,责任追究”。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坚持教育,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方针。
第二条如因学校、学院(部)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迟归或夜不归宿,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批准,并出具书面假条备案。
第三条 周末或节假日离开学校且夜不能归宿者,必须到学院(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且在回校时及时销假。
第四条 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三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五次迟归给予警告处分;十次迟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十五次以上迟归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五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十次以上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迟归、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大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由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