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欠学分学生学籍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穆海涛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532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欠学分学生处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各年级要加强学生的学业考核,对于必修课程累计欠学分达到一定数量者应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理:

1. 累计欠0-5学分者(含5个),给予口头警告;

  2. 累计欠6—10学分者,给予正式的书面警告;

  3. 累计欠11—19学分者,给予严重警告,跟级试读;

  4. 累计欠20—24学分者,应予劝退(或降级);沉溺于网络、游戏等者应停学半年或一年,复学时随下一个或两个年级试读;

  5. 累计欠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或每学年末累计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数未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一半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6.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跟级或降级试读,试读期满,欠学分不超过15学分,为试读合格;试读期满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欠15学分以上的学生家长须来学校签署试读协议;

  7. 试读期间,若违反规章制度或沉溺于网络、游戏等,随时予以退学处理;

  8. 试读时间一般为一年;跨学期时,不好好学习导致欠学分增多,应予退学;

  9. 降级试读学生必须随所降年级学生住宿;

  10. 试读学生必须交清学费才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停学或退学处理;

  11. 试读期间,对经教育和处理后仍无明显进步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2. 四年级学生因欠学分导致不能正常毕业者,应予以结业处理;不能结业者,应予以退学处理;原则上派回生源所在地;

  二、学籍处理一般为每学期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处理。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四、本细则由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